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津人社规字〔2020〕3号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规范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及有关规定,扩大见习规模,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就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办和认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1.生产经营满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m2。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每年可安排10名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
3.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为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5名见习人员。
各类产业园、科技园等产业资源集聚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申办见习基地。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二)用人单位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可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坐落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1)、经营场所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自有房屋无需提供)等相关材料。
区人社局在14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勘验,符合条件的报市人社局复核。市人社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并向社会公布。
二、参加就业见习人员范围
从2020年5月份起,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一)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二)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三)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四)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三、就业见习的组织实施
(一)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就业见习基地按季度向所在区人社局提供见习计划,包括见习岗位名称、见习人员条件、见习需求人数、见习人员待遇标准、带教人员情况、见习联系人等信息。区人社局负责归集本区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报中国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天人力中心”),中天人力中心负责汇总全市就业见习岗位信息并在中天人力资源网(www.cnthr.com)统一发布。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2倍。
(二)就业见习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或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学生报名时需提供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就业见习基地招用见习人员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附件2),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生活费、见习地点、月度出勤计划和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就业见习基地应在《就业见习协议》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安排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并在7日内将协议送所在区人社局备案。
(四)评选优秀就业见习基地。鼓励用人单位为见习人员提供优质见习岗位。市人社局每年根据就业见习基地安排见习人数、见习留用人数、见习生活费标准、见习岗位质量、见习人员满意度等因素,组织评选优秀就业见习基地,授予“天津市优秀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称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列支渠道
从2020年5月份起,对开展见习活动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一)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二)带教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四)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30日内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奖励。对留用时间早于见习人员毕业时间的,须在留用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补贴资金保障工作。
五、就业见习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一)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4)、《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考勤表、发放生活费银行凭证、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次月出勤计划表,向坐落地区人社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生活费的银行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二)就业见习基地申请就业见习留用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60日内向坐落地区人社局提出申请,提交《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附件4)。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留用奖励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
六、就业见习要求
(一)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具体期限由就业见习基地和就业见习人员协商确定。就业见习人员每天见习时间应不少于6小时。就业见习基地应如实记录就业见习人员出勤情况,留存考勤记录和相关材料。当月参加见习不满15天的,不予发放见习补贴。
(二)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般不得安排见习人员出差或到外地见习,不得以“派遣”、“培训”等形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见习。
(三)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实际出勤情况和见习实绩,按月将见习生活费发放至见习人员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标准不得低于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不得以“工资”形式发放。
(四)就业见习期间,就业见习基地应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不得低于每人每月10元。
(五)就业见习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就业见习补贴申报时向区人社局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附件3)。
(六)就业见习基地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坐落区人社部门报告。
(七)就业见习基地连续6个月未开展见习活动,或者一个年度内安排见习人数低于10人的,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办。
七、就业见习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市人社局负责制定就业见习政策并组织实施,认定就业见习基地,定期公布就业见习基地名单,并对全市就业见习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市教委负责协助、组织各院校学生参加就业见习。中天人力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推动、日常检查和市级经办等工作。
(二)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对就业见习基地认定进行初审,汇总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组织就业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对接,审核拨付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基地开展监督检查。
(三)各区人社局应加强对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监督检查,市人社局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检查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见习协议签订、考勤记录、见习人员在岗情况等,可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询问、视频核查等方式,检查后在《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附件6)上出具意见,并留存相关记录。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就业见习基地违反规定开展见习活动,情节轻微的,给予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间不予发放见习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坐落区人社局核实有关情况,报市人社局取消其就业见习基地资格。
1.未到岗见习人员占当期见习人员总数20%以上,或未到岗人员超过当期见习人员总数10%的情况累计达到3次以上的;
2.拒不配合检查、抽查工作的;
3.提供虚假材料的;
4.整改不合格的。
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的,在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的同时,由发放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2020年8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26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就业见习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
2.就业见习协议
3.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
4.见习补贴申请表
5.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
6.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20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就业见习基地
申报审核表
单位名称(公章):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单位基本情况 | |||||||||||||||
单位坐落 地址 | |||||||||||||||
单位法人 或负责人 | 职工 总数 | 成立 日期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场地面积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单位分类 | 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 □ 企 业 □ 其 他 □ | ||||||||||||||
企业简介 | |||||||||||||||
开户银行 | |||||||||||||||
开户账号 | |||||||||||||||
见习带教老师信息 |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招用见习人员方案 | |||||||||||||||
见习岗位 | 见习 期限 | 见习人员总数 | 拟发 生活费 | 学历 要求 | 其他要求(专业、技能或其他) | ||||||||||
申办单位确认 | 我单位申请就业见习基地,承诺遵守我市就业见习相关规定,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监督检查。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区人社部门意见 | 经核实,拟同意该单位申请建立就业见习基地。
审核人: 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附件2
就业见习协议
甲方:(基地名称)
乙方: 乙方手机号码:
依据市人社局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有关就业见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 见习岗位,见习岗位地址 ,并安排 为专门带教老师。
2.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指导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
3.乙方见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费标准为 元/月,并按月支付。
5.见习期间,甲方须为乙方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人社部门予以部分补贴。
6.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见习岗位、发放生活费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见习岗位或见习地址变更后,要及时向人社部门申报。
7.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9.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身份证复印件
*附出勤计划表
甲方: 乙方:
签 章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见习人员增减变化表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加盖公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就业见习人员备案情况 本次备案见习人员共 人。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性别 | 户籍 | 人员类别 | 毕业院校 | 毕业时间 | 见习起止日期 | 见习 岗位 | 见习地址 | |||
就业见习人员减少情况 本次减少见习人员共 人。 |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减少日期 | 减少原因 | |||||||||
人员类别:1、毕业学年在校生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失业青年 4、建档立卡人员
减少原因:1、旷工 2、自辞 3、辞退 4、见习期满 5、留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人社部门审核人: 年 月 日
附件4
见习补贴申请表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申请月份 | 年 月 | ||||||||||||||||
申请见习补贴基本情况 | |||||||||||||||||||
见习岗位工 种名称 | 见习 人数 | 见习协议签订起止日期 | 实发 生活费 | 带教费 | 实缴 保险费 | 申请补贴总额 | |||||||||||||
合 计 | |||||||||||||||||||
申请留用奖励基本情况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就业登记日期 | 劳动合同起止日期 | ||||||||||||||||
合 计 | 申报奖励人数 | 人 | 申请奖励金额 | 元 | |||||||||||||||
就业见习基地申请 |
我单位承诺,上述见习活动真实有效,其中申报的生活费、保险费为实际发生额,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后果。
经办人: 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 ||||||||||||||||||
审核部门意见 | 经审核,同意向其拨付见习补贴 元,其中:生活费补贴 元,带教费补贴 元,保险费补贴 元,留用奖励 元。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
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公章):
序号 | 身份证号码 | 姓名 | 见习协议签订起止日期 | 发放生活费(元) | 开户银行 | 银行卡账号 | 补贴总额 | |||
生活费 | 带教费 | 保险费 | ||||||||
合 计 |
就业见习基地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就业见习基地负责人: 人社部门审核人: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6
就业见习基地检查情况表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基地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职工总数 | ||||||
场地面积 | 当期见习 人员总数 | 实见 人数 |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是否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 | ||||||||
是否按规定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内容规范。 | ||||||||
是否对见习人员进行岗前培训,配备专门见习带教老师,制定相应的带教计划。 | ||||||||
是否有完善的考勤制度,见习人员考勤记录完整。 | ||||||||
是否按月足额发放生活费。 | ||||||||
是否有将见习人员派往其他单位进行见习的行为。 | ||||||||
其他需注明的情况 | ||||||||
就业见习基地确认 |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检查单位意见 |
检查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检查表一式两份,检查单位和就业见习基地各留存一份。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7日印发
政 策 问 答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0年5月,我市出台《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进一步扩大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近年来,就业见习在促进青年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按照人社部要求,我市需在2019年至2021年,用三年时间完成组织3.6万人参加就业见习的工作目标,每年需见习1.2万人。为落实市政府和人社部的部署要求,加强我市就业见习工作,扩大就业见习规模,确保见习任务顺利完成,我们结合实际对政策进行了调整,并广泛征求了各区人社局、部分企业的意见建议,在市人社局网站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了本通知。
二、就业见习基地的申办条件和程序有什么变化?
答:符合条件的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均可申办就业见习基地:
一是在入门条件上有了变化。生产经营需满2年,在职职工人数要达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m2。
二是对见习单位见习岗位管理有了更明确的要求。提供的见习岗位应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场地、设备设施等需符合要求,对就业见习管理应有一定的标准和规程,每年需组织10名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
三是再次强调带教质量。见习单位应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5名见习人员。
四是将就业见习经办管理调整为属地化管理,不再设置市级经办,由坐落地人社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市级人社部门更多履行组织推动和日常监督职责。
三、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范围有什么变化?
答:扩大人员范围。除原有政策规定的在校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失业青年、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外,将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纳入见习人员范围。同时,延长见习准入时间,将毕业前一年9月1日起可参加见习,提前至毕业前一年7月1日,让见习人员可以利用暑期时间参加见习。
四、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有什么变化?
答:提高了补贴标准。将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标准由原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5%提高到80%(人均增加102.5元)。同时,鼓励单位留用就业见习人员,将留用奖励标准提高至3000元。
五、就业见习补贴如何申请?
答:就业见习基地携带《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发放生活费银行凭证、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次月出勤计划表,向坐落地人社局提出申请。审核无误的,区人社局在8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