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吸纳本区户籍人员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
本区企业,每招用一名西青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合同满6个月后继续履行合同的,按每人24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其中招用人员属于“4050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随军家属、毕业两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上楼容易养家难”农民、困难村劳动力等重点群体,在上述补贴基础上,再增加补贴1000元。
联系方式: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7534
二、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补贴政策
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3个月,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联系方式: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7534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
本市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同时给予单位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联系方式: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7534
四、企业吸纳重点人群就业补贴政策
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
联系方式: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2469
五、应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贴政策
对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
联系方式: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7534
六、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补贴政策
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津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首次返乡入乡在我市涉农区创办企业且正常经营满1年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联系方式: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2469
七、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本市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培训后半年内创办企业的,再给予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
联系方式: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2469
八、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市场紧缺职业需求程度和补贴标准目录”所列职业和等级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依规享受培训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城乡低保家庭成员还可申领一次性1000元生活费补贴。
联系方式: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6019
九、创业房租补贴政策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租房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给予每月1000元补贴,每带动就业1人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对实际房租租金低于创业房租补贴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2年。
联系方式: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2469
十、个人创业贷款政策
在西青区内创办经营实体并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未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可申请最长3年最高30万的创业担保贷款,并依据实际贷款利率给予1.5%-2%的贴息。
联系方式: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27399869
十一、小微企业贷款政策
小微企业当年依法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100人以上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最长2年最高300万元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其中招用西青户籍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区财政再给予LPR(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0%的贴息。
联系方式:区人社局就业促进科 27399869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政策
对认定的天津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建设费补贴、孵化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建设费补贴最高50万元,对大学生创办在孵企业占50%以上的,补贴标准上浮50%。
联系方式: 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2469
十三、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条件和吸纳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见习基地申报条件:①生产经营满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m2;②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每年可安排10名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③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可为见习人员见习活动,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5名见习人员。
就业见习基地组织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进行失业登记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进行就业见习,可享受生活费补贴、带教费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见习留用奖励等。
联系方式: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27392469